2018年12月24日,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和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发布了关于轻型汽车执行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补充通知,通知中提到:
1.2019年7月1日(含)起,在深圳市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Ⅵ标准;
2.2019年7月1日前已购买的符合国Ⅴ标准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可在2019年9月1日前凭2019年7月1日前开具的正式发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3.2019年7月1日前已从外地转出的符合国Ⅴ标准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可在2019年9月1日前凭转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签注的转出记录,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
2018年10月16日,深圳市相关部门发布过相关排放政策的通知:关于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的相关政策节点为2018年12月31日。而12月24日的新通知中将这个节点推迟到了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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